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402民初6507号
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7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全部欠款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9日签订了“智能型管网接力升压(无负压)合同,约定设备价款为52000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即按照被告要求组织生产,并按照被告要求将设备安装在“和福社区”。该设备截止目前为止,已经使用四年之久。被告仅支付设备款300000元,剩余220000元一直未付。
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合同一份。证明2014年10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设备型号智能型官网接力升压(无负压)供水设备一套。设备金额为520000元。按照合同第五条之规定,合同生效3日内被告应付原告250000元设备款,设备验收合格后15天之内支付至工程总款的97%,剩余3%在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质保期为24个月)。被告仅支付300000元,下余款项220000元未支付,属于违约行为。3、验收资料,验收资料中包括合格证、维修说明等。证明原告生产的产品合乎合同约定,该产品质量合格。4、银行转账凭证三张。证明被告已经支付货款300000元。
被告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9日,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工程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书中主要约定:“1、设备规格及型号:智能型管网接力升压(无负压)供水设备;2、设备安装金额:¥:520000.00元;3、设备交货及安装期限:承包方收到定金后35个工作日交货,货到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4、结算期限:合同生效三日内,发包方付给承包方设备款¥:250000.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且经给水单位、建设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7%,剩余3%待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质保期自验收之日起24个月;5、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除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再按违约额的日0.03%承担违约金。因发包方(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付款不及时,承包方(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有权不供货和停止一切设备安装及运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负全部责任。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合同长期有效。”合同生效后,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将设备生产安装完毕。被告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剩余22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供水设备,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供货,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被告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商丘市建达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