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3342号
原告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黑蜘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原告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黑蜘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河南黑蜘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黑蜘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