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文化广播新闻和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05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文化广播新闻和旅游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文化广播新闻和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文化广播新闻和旅游局名下银行存款23033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