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8民初3137号
原告: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旺角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旺角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685元,减半收取计2843元,由原告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