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2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78号太阳广场综合楼九层G2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尊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钦,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荣,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乐国一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岱岭村。

法定代表人:陈仁秀。

上诉人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乐国一茶叶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雅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建彪

书 记 员 方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