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2民初38号之二
原告: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一区赛尔江西路92-1-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蕴发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183团农行右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9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承担被告拖欠原告的债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计187.50元,由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