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绿沃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876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183团农行右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阿勒泰市绿沃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团结路将军城小区2栋1**101室。 法定代表人:**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阿勒泰市绿沃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阿勒泰市绿沃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阿勒泰市绿沃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阿勒泰市绿沃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5,334元,减半收取计22,667元,由原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阿勒泰市绿沃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