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虞城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25民初2820号
原告: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与青年路交叉口升龙大厦C座25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虞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健康路45号,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木兰大道与仓颉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虞城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73元,减半收取16236.5元,由原告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郭光辉
审判员*大红
人民陪审员张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