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29883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于青年路交叉口升龙环球大厦C座2503。
法定代表人董加禄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钊诉被告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