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1196号
申请人:***,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董加禄,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新云,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
***与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董加禄、陈新云、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董加禄、陈新云、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董加禄、陈新云、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瑞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康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