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11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谷泽田,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新云,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陈新云丈夫)。
被申请人: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谷泽田与被申请人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新云、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豫0181民初11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新云、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谷泽田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新云、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谷泽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新云、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