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5民初281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运龙,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0632546A。
法定代表人董加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冰洁,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呈祥、韩运龙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冰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手续;3、被告支付原告损失5000元整;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级建造师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申请注册二级建造师,被告可利用原告注册证书进行资质升级、投标、年检等活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被告需为原告出具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配合原告办理转注等后续手续,并将由其保管的证书原件归还原告。合同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建造师注销手续,并归还证书原件,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严重困扰,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贰级建造师合同》一份;
证据二、资质信息表一份;
证据三、职业注册信息查询表一份;
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证据五、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销注册申请表一份。
被告辩称:1、涉案《二级建造师合同》无效,原告不能依据该合同向被告主张权利;2、原告单方存在隐瞒事实、欺骗被告等过错行为,原告基于该过错行为还纯获利,被告却已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损失。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6月2日签订的《二级建造师合同》无效;2、原告向被告返还报酬19000元、退还被告为原告缴纳的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8153.84元;3、原告向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4、本案本诉费用和反诉费用应由原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二级建造师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在甲方注册,用于甲方投标,被告在其单位名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19000元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共计8153.84元。2018年12月12日,原告突然要求被告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被告才知原告在第三方公司一直缴纳着社会保险费用,这使得被告无法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质用于投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被告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贰级建造师合同》一份;2、截图一张及《情况说明》一份;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打印件及社保明细表各一份。
第二组证据:1、《荥阳市域高速生态廊道建设提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打印件一份;2、微信聊天截图2张;3、微信聊天截图3张及《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注销注册申请表》打印件一份;4、短信截图1张;5、证人证言2份。
原告辩称:1、被告邀约原告在其处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资质而非进行招投标;2、被告实际也没有打算利用原告的名义进行项目招投标;3、根据合同约定,是否配合被告参与投标并非原告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而是需双方另行达成合意才会实施;4、原告没有隐瞒在其他单位工作并缴纳社保的事实,且原告在他处工作和缴纳社保的事实也不影响被告合同目的的实现;5、原告不应退还相关费用(包括19000元挂靠费用和退还社会保险费用)及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贰级建造师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同意二级建造师(市政)在甲方注册,期限为一年;甲方同意支付乙方19000元/年,一年一付;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建造师转注和市政B证的转注,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由甲方保管,只用于甲方投标、升资质和年检;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参与投标并需要乙方到位参加的和企业资质年检及升级需要乙方到位的,应提前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应承期间的费用;在聘用期间甲方帮乙方缴纳社保,乙方需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与甲方协商解聘,甲方应在合同期满日前30天出具乙方的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同时应归还乙方的所有证书原件;以乙方名义挂靠工程项目薪资按工程工期另外协商计算,但不低于市场均资。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被告提交的截屏及情况说明显示:2018年6月5日,被告通过其公司员工董瑷嘉微信账户向原告转账19000元。
被告提交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显示: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共计5709.36元。
庭审中,原告称,其从2018年4月份入职北京某公司并缴纳社保直至现在,原告没有向被告提出缴纳社保的要求,是被告主动为原告缴纳。被告称,原告的证书原件尚在被告处,原告退钱后才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贰级建造师合同》,合同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应当返还报酬19000元,同时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协助原告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手续。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均存在过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可其在北京某公司缴有社保,被告以此主张原告退还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代缴的社保,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根据社保局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退费手续,本案不予处理。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日签订的《贰级建造师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手续;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报酬19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24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雷海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闻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