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82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高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增群,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农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那吉镇。
法定代表人:康井海,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高,经理。
关于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农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的(2019)内078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4802469.99元,执行费50425元,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2执65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