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鼎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02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鼎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鼎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0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21403元,案件受理费3810.52元。执行费62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经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传统财产调查、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不动产及土地、无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包永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吕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