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82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高,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工业大街(原联合厂3号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作出还款计划:包括本案及其他案件从2019年7月开始至2019年12月底,每月支付100万元执行款。自2020年1月份起,每月支付200万元执行款,直至结清为止。已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1万元,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还款计划,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2执31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