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82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工业中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鸥,公司法律顾问。
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诉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8)内078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因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3761.40元、诉讼费1226元。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1万元。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赐电气有限公司同意余款105027.40元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每月交纳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中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2执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