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66125号
原告: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才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81139652(2-1)
法定代表人:郭庆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勤,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江洲,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滨江中路187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3116577U。
法定代表人:刘公梅,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过程中发现被告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东勇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刘金园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