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02执456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坑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450994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嘉华大厦)18B/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92975712。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滨江中路187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311657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0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1943.17元及利息。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和收支情况。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依据前述调查和执行情况,于2018年5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英
审判员林爱芸
审判员*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