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702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352101197405141828,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91350700753116577U,住南平市滨江中路187号501室;
被执行人:***,男性,352101196912078910,汉族,住南平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02民初3223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财产、土地、工商、车管、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对被执行人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另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黄亮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范丹
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