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

***与***、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702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居民,住松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50700100002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练彩凤,女,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
关于***申请执行***、福建绿友园艺有限公司、练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508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50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黄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