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02民初7号
原告:福建省岩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上浦路富力中心C1区2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岩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1#22层23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1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福建省岩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林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3年2月22日,***公司申请,本院追加福建省岩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岩***分公司)为本案共同原告。2023年3月28日,本院受理了华林公司的反诉。经审查,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浙1002民初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华林公司的反诉。本院对本案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同年6月28日、同年8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岩林公司及岩***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三次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岩林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华林公司***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2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2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对华林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岩林公司及岩***分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华林公司***公司及岩***分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26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其中226万元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00万元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华林公司系一家从事装修装饰及相关业务的公司,原股东为***、***,二人系夫妻关系,华林公司实际由***经营。2022年,华林公司对外面临诸多诉讼,为逃避相关法律责任,华林公司股东变更为***,***持股99%,***持股1%。
2020年12月,华林公司从发包方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处承包新建杭州至绍兴至台州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HSTFJ-5标幕墙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因华林公司无幕墙工程一级资质(有二级资质)无法与发包方中铁公司签订幕墙工程合同,故华林公司借用岩林公司资质于2020年12月9日与中铁公司签订《新建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站房及相关工程HSTFJ-5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幕墙总承包合同》),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约定的施工范围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附属工程的施工。
2020年12月17日,华林公司作为甲方与岩***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台州中心高铁站玻璃幕墙及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玻璃幕墙分包合同》)合同,合同甲方名称为“新建杭州经绍兴至台州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HSTFJ-5标段幕墙工程项目部”,合同载明的甲方联系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宇洋中央金座15楼”,系华林公司注册地址,落款处有华林公司原股东***的签字。该合同约定华林公司将台州中心高铁站玻璃幕墙及钢结构工程承包给岩***分公司施工,合同总金额22621226元。合同签订后,岩林公司福州分公司的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华林公司指定收款人***的账户转账交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另外76万元系华林公司应付岩林公司的设计费抵作履约保证金。2021年1月4日,华林公司***公司出具两份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150万元、76万元。
2020年12月,华林公司作为甲方与岩林公司福州分公司签订《台州中心高铁站地面石材及地砖工程》(以下简称《地面石材分包合同》)合同,合同甲方名称为“新建杭州经绍兴至台州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HSTFJ-5标段幕墙工程项目部”,合同载明的甲方联系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宇洋中央金座15楼”,系华林公司注册地址,落款处有华林公司原股东***的签字。该合同约定华林公司将台州中心高铁站地面石材及地砖工程承包给岩***分公司施工,合同总金额54854082元。合同签订后,岩***分公司的负责人***向华林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履约保证金300万元。2021年2月5日,华林公司***公司出具履约保证金300万元的收款收据。
目前案涉工程已完工,台州高铁站已于2022年1月8日投入实际使用,华林公司应***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系夫妻关系,华林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独立于华林公司的,应对华林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华林公司欠岩林公司的工程款待中铁公司决算后另行主张。另外,岩林公司认为华林公司借用岩林公司资质签订《幕墙总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导致案涉两份分包合同无效,故华林公司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履约保证金应予全部返还,并赔偿自付款日起时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损失。
华林公司答辩称,岩林公司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且不能全面反映双方的法律关系,华林公司没有拖欠岩林公司履约保证金。1.双方之间除了存在分包合同关系,还存在案涉“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HSTFJ-5标段幕墙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关系。2020年12月9日,岩林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了《幕墙总承包合同》,承包了案涉幕墙工程。岩林公司承包后将该幕墙工程整体转包给华林公司,为此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经营管理责任合同》(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合同》),约定:责任承包范围按业主与岩林公司签订的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内容执行。合同第4.1条工程款约定:岩林公司**对案涉项目工程提供一个专用一般账户及KEY,一切进出流水全权归华林公司管理,岩林公司有权做账户监管确保资金无违规操作;账户资金往来由华林公司管理,岩林公司不得挪用,如因岩林公司原因造成账户资金冻结,岩林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保证返还华林公司全部冻结资金,超出5个工作日岩林公司需按月2%利息计息。华林公司在项目工程款到帐后7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6%管理费并提供剩余增值税材料发票,保证总增值税材料发票满足等。2.岩林公司违反《项目责任合同》约定,擅自挪用侵占华林公司的工程款共计8916932.30元,应立即返还。案涉幕墙工程已于2022年1月投入使用,岩林公司与中铁公司的工程款结算已基本完成,中铁公司根据《幕墙总承包合同》已***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0099407.75元。根据《项目责任合同》约定,岩林公司仅有权收取工程款6%的管理费,其他工程款共计18893443.285元应归华林公司所有并由华林公司直接管理。但在《项目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岩林公司擅自通过挂失项目专用账户U-KEY的方式掌控了专用账户管理权,以此方式侵占并挪用了华林公司的工程款达8916932.30元。华林公司多次要求岩林公司返还未果。3.岩林公司及岩***分公司未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526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中,其中76万元系岩***分公司以应收设计费抵作履约保证金。但岩***分公司并未依约完成设计工作及交付设计成果,故实际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为450万元。4.岩林公司及岩***分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损失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分包合同中4.5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进度款同比例返还,返还公式是进度款乘以10%,最终项目有业主方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剩余金额(不计息);15.3.2约定甲方在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当月工程款后支付乙方进度款。现因岩林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给华林公司,导致华林公司无法按约支付相应分包款项给岩***分公司。故华林公司认为岩林公司及岩***分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现华林公司已就工程价款结算***公司提起诉讼,本案的审理应以该案审理结论为前提,要求中止本案审理。请求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书面答辩称,岩林公司及岩***分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1.***、***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仅是作为华林公司的授权代表与岩林公司签署《工程责任合同》。此外,***作为华林公司授权代表又以案涉幕墙工程项目部名义与岩林公司福州分公司签署了《玻璃幕墙分包合同》、《地面石材分包合同》及《台州中心站站房综合楼干挂石材、铝单板、钛蜂窝板及玻璃外墙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幕墙设计合同》)。***仅仅是华林公司的代理人,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均由华林公司享有并承担,岩林公司对此是明确知晓并在起诉状中认可的。***及***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岩林公司要求***及***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事实依据。2.华林公司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华林公司是一家设立于1996年7月1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运营规范的专业公司。2008年5月20日,***、***分别受让原股东***、***的相应股权后成为华林公司的股东。2022年9月22日,华林公司股东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节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从案涉工程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到履行,华林公司始终都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至于岩林公司主张***与***系夫妻关系,认为华林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成立的。即使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夫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将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缺乏法律依据。3.本案系岩林公司非法侵占挪用华林公司工程款在前,且金额远超过了华林公司应当返还的履约保证金。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福建省岩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拥有建设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股东为**、***,各占50%持股比例,设有福建省岩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拥有建设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注册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15楼,2022年9月29日前,股东***占股83.5033%,***占股16.4967%;2022年9月29日,股权变更为股东***占股99%,***占股1%。***系***夫妻关系。
2020年10月22日,岩林公司作为甲方与***以项目内部经营管理责任承包人身份为乙方签订了《工程责任合同》。该合同约定根据甲方与中铁公司签订的台州中心站站房综合楼幕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承包实施甲方与中铁公司签订的台州中心站站房综合楼幕墙工程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内容;乙方支付甲方6%管理费(含本工程项目应交的工程营业税、税点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费),其他应缴税费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缴乙方承担;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乙方应按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组织施工、验收,并落实相关工作;工程款到帐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6%管理费并提供剩余增值税材料发票,保证总增值税材料发票满足甲方开票金额(1-6%)*60%;甲方需针对本项目提供一个专用一般账户及KEY,一切进出流水全权归乙方管理,甲方有权做账户监管确保资金无违规操作。本账户资金往来由乙方管理,甲方不得挪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账户资金冻结,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保证返还乙方全部冻结资金,超出5个工作日甲方需按月2%利息计息;并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分类细化约定;甲方与中铁公司签订的总合同条款、补充协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书相悖之处,均以本合同书为准。
2020年12月9日,中铁公司作为甲方与岩林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案涉HSTFJ-5标段《幕墙总承包合同》。该合同范围:新建杭州经绍兴至台州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HSTFJ-5标幕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附属工程的施工,以及在此范围内的幕墙工程相关的图纸深化,门窗、**的收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范围图纸要求的制作、供货、安装、清洗、验收、二次倒运、工完场清、保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配合甲方的各种检查、工程资料等全部工作内容,合同范围内所有的材料机械均由乙方负责提供并施工。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具体技术要求及设计详见施工图纸。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1年1月1日,竣工日期2022年4月30日。合同价款暂定116151375.36元,增值税税率9%,不含税价款106560897.83元。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具、包机械设备、包工期、包安全文明、包质量、包验收、包资料、包阶段性移交。承包保修期二年并承担保修费用。乙方确认收款银行账户名称为福建省岩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福州华林路支行,银行账号:×××。
2020年12月17日,新建杭州经绍兴至台州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HSTFJ-5标段幕墙工程项目部作为甲方与岩***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玻璃幕墙分包合同》。该分包工程内容: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所有玻璃幕墙及钢结构,包括玻璃幕墙、电动排烟窗、金属(塑钢、断桥)窗、和玻璃幕墙相关的钢梁、钢柱,通信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宇洋中央金座15层。合同4.5约定履约担保,提供以合同额10%的现金担保,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建设银行账户);履约担保金的返还约定:履约担保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比例返还,返还金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工程进度款金额10%,最终项目由业主方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剩余金额(不计息)。合同12.2价款约定26621226.09元。合同15.3条款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15.3.2约定……甲方在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相应工程款后支付乙方进度款。***作为甲方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作为乙方负责人签字。合同签订后,***向华林公司指定收款人***的账户转账交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2021年1月4日,华林公司***公司出具150万元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
2020年12月20日,新建杭州经绍兴至台州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HSTFJ-5标段幕墙工程项目部作为甲方与岩林公司福州分公司签订《地面石材分包合同》。该分包工程内容: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外墙石材幕墙采购及施工、内墙干挂石材采购及施工、室内石材采购及铺装、店面地砖及钢化转铺装。其中外幕墙干挂型钢龙骨及预埋件,地面地砖及玻化砖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施工。通信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宇洋中央金座15层。该合同4.5约定履约担保,提供现金300万元担保,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建设银行账户);履约担保金的返还约定:履约担保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比例返还,返还金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工程进度款金额/合同总金额*300万元,最终项目由业主方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剩余金额(不计息)。合同12.1合同总价暂估54854082元。合同签订后,***向华林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履约保证金300万元。2021年2月5日,华林公司***公司出具履约保证金300万元的收款收据。
另外,2020年新建杭州经绍兴至台州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HSTFJ-5标段幕墙工程项目部作为甲方与岩林公司福州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幕墙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内容:新建杭州经绍兴至台州铁路台州中心站站房综合楼干挂石材、铝单板、钛蜂窝板及玻璃外墙幕墙装饰项目的设计工作及报批配合。合同第五条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有建设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电气避雷系统图、外立面效果图。合同第六条约定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供资料完整后的25日;报批工作配合阶段,收到审批意见书后8日内完成;设计文件阶段,图审完成后2日内完成。合同第七条约定:设计费用最终包干价76万元。合同第八条付款方式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2021年1月4日,华林公司***公司出具76万元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
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存在拖欠费用发生涉诉涉访情况,中铁公司交由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施工。2022年1月,案涉高铁开通运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铁公司陆续向合同指定的岩林公司工程专用中国银行×××账户支付工程款。2022年1月30日,岩林公司取回该账户的控制权。
另查明,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华林公司与***、***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其中***账户存在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收取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等情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幕墙总承包合同》、《玻璃幕墙分包合同》、《地面石材分包合同》、《幕墙设计合同》、收款收据、转账凭证、杭台铁路开通运营通告、华林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被告提供的《工程责任合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华林公司账户历史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岩林公司将与中铁公司签订《幕墙总承包合同》,以《工程责任合同》的形式全部转交华林公司组织施工,岩林公司实际上不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责任,仅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该《工程责任合同》实际系建筑资质较低的企业借用资质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筑工程的签订,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责任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华林公司将其承接的《幕墙总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分包给岩林公司而签订的《玻璃幕墙分包合同》、《地面石材分包合同》,是岩林公司收回部分工程由其实际施工,因岩林公司具备相关施工资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院认为案涉的《玻璃幕墙分包合同》、《地面石材分包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履约担保金的返还为“履约担保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比例返还,最终项目由业主方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剩余金额(不计息)”,从约定的内容看,前期履约担保金的返还与工程进度款同比例返还,最后的全部返还条件是业主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审理中,华林公司提供的代付工程款金额等证据主张履约保证金已包含在内,***公司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华林公司未就履约保证金返还进度与岩林公司结算,其提供的证据也未明确已履行保证金返还的具体金额,应由华林公司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本院对华林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认定华林公司未***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关于案涉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岩林公司与中铁公司事实上提前解除了《幕墙总承包合同》,原、被告均仅履行部分合同,且中铁公司的工程项目已由第三人施工完毕并于2022年1月8日实际投入使用,原、被告之间的后续合同义务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故华林公司没有继续占有履约保证金的合法理由,华林公司应将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全部予以返还。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金额问题,华林公司抗辩仅认可收取保证金450万元,因岩林公司并未交付设计成果,76万元设计费抵扣不成立。本院认为,岩林公司提供的76万元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说明华林公司已对履约保证金与岩林公司结算,华林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与岩林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属于不同用途的图纸,华林公司仅以其有设计图纸主***公司未交付施工图纸的证据不足,对华林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华林公司抗辩本案的审理应以《工程责任合同》工程款结算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要求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并不以工程结算为前提条件,故对华林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岩林公司福州公司系岩林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对外的权利义务由岩林公司享有和承担。关于利息损失,岩林公司要求自付款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经释明后,岩林公司当庭同意将利息损失的计算变更至起诉之日,本院认为该变更不减损被告利益,故确认自2023年1月3日起计算利息损失;关于利率标准,岩林公司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岩林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经审理华林公司在案涉工程履约过程中仅有***、***夫妻股东,案涉保证金最终转入***的账户,而***账户存在支付案涉工程款的事实,夫妻两人的账户与华林公司账户存在频繁经济往来,其他证据显示夫妻两人均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管理,故认为***、***与华林公司财产混同,而***、***作为夫妻股东经营的华林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使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本院认定华林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审理中***、***应提交而未提交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华林公司的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岩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26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被告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620元(原告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48620元),由被告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