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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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2171号
原告:台州市砼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道西洋村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岩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218号6层67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台州市砼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岩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台州市砼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砼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砼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50元(已减半,原告台州市砼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2509元),由原告台州市砼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