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3民初5721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邵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