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7民初1026号
原告:金华市金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磐安工业园区三洲路(外光洋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9NEF2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尖山镇工业园同心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E5QK6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金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浙江天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 露 萍
兼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