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4民初2026号
申请人:宝鸡信佳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XGC1G5K。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镇******实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宝鸡信佳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宝鸡信佳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908601.16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物,并书面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上述保全财产信息。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信佳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908601.16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