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1703号
原告:日照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莒州路65号滕家村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MA3MCYA9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辩与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日照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日照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