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

湖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9号9栋2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地址:湘潭市雨湖区潭邵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暖和,该队队长。
上诉人湖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民初30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湖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将本案定性为探矿权纠纷属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合作申报邵阳市短陂桥矿区煤层气探矿权协议书》是以一方提供技术成果、使用一方支付使用费的约定,双方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技术合同法律关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资料受让方,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作合同纠纷。上诉人湖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合作申报邵阳市短陂桥矿区煤层气探矿权协议书》,约定由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提供本项目前期所取得的所有地质资料,湖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地质技术工作费。合同还约定,双方合作内容为“乙方作为勘查技术支撑单位配合甲方申报邵阳市短陂桥矿区煤层气探矿权”,鉴于本案所涉探矿权的申报必须依托矿区煤层气的分布情况来进行,且探矿权申报成功后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前期地质工作成果的经济评估也必须依托矿区来进行,因此双方主要合同履行地点在邵阳市短陂桥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本案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案件的审理。
故上诉人湖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丰德煌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