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与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82民初31号
原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住所地湘潭市潭邵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暖和,系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月秋,男,194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系该队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以下简称煤勘六队)为与被告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东方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是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而原告起诉的被告是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当庭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变更本案起诉的被告名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应当明确具体。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导致起诉的被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诉讼不能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对被告韶山润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729元,退还原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彭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