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圣翔构件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宜春市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8103号之一
原告:江西圣翔构件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西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GY9G56。
法定代表人:翁岳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春市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洪塘街2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86566326R。
法定代表人:易中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圣翔构件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诉被告宜春市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圣翔构件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和被告宜春市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江西圣翔构件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圣翔构件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圣翔构件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5元,减半收取计币4,352.5元,保全费2,988.32元合计7,340.82元由原告江西圣翔构件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义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易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