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平坤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3栋1单元6层625、6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介平,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职务不详。
关于四川省平坤窗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81民初4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平坤窗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613,318.3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533.00元。本院于2021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房抵债执行到位605,000元,对剩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故执行程序应予中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81民初4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加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