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22民初857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2月8日生,中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永胜县。
被告: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219240148Q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司地址:永胜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23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发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国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