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22民初857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2月8日生,中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永胜县。 被告: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219240148Q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司地址:永胜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23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发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国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