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22民初858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1月6日生,大专文化,湖南省人,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永胜县。
被告: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72221924014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永胜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23日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所欠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