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22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21924014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地址:永胜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申请,经本院审判庭审理查明,本案虽以劳动争议立案,并以确定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争议焦点,其双方实际争议焦点是被告的工作岗位属于工勤岗位还是管理岗位,是否应当退休。但是否应当退休以及岗位认定、工龄审核等均需应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是属于劳动社会保障的行政职权范围,原被告之间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同理,也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故本案宜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审批及认定,不宜由法院直接进行审判。驳回原告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该案执行后,经查明:云南省永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5日作出永劳人仲案字[2019]11号仲裁裁决书,因被申请人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原审判庭审理查明,该案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被执行人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并经审查核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永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字[2019]11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