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四川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447-1号
申请人: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双狮社区虎口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70748843G。
法定代表人:袁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发进,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19798X。
法定代表人:何怀进。
本院在审理(2020)黔0303民初3863号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黔0303执保3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被告四川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告四川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仁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池雅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