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22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华,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B2幢2楼03号。
法定代表人:何怀进。
被告:余欢,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3日,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余波,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7日,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欢、余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瀚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