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7222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东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5号。
法定代表人:迭小东。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7幢5楼7-4号。
负责人:谈高峰。
原告成都市东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东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东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丁 翔
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
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