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503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戴家路三角塘雅园商厦二单元201室,法人代表:戴宏淼(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60128954H。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  罗永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