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503民初110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湖南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戴家路三角塘雅园商厦二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宏淼。
原告***与被告湖南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