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南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503民初110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湖南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戴家路三角塘雅园商厦二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宏淼。
原告***与被告湖南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