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9民初1344号
原告:***,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江**瑶族自治县***中学。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镇平安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9760716028E。
法定代表人:***,该中学校长。
被告:湖南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三角塘雅园商厦二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60128954H。
法定代表人:戴宏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瑶族自治县***中学、湖南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判决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