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荔园园林有限公司、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执1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园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城门街110号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89373113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海洋与渔业站办公楼2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74013529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园园林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302民初1701号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64696.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0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园园林有限公司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