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撤诉)(2018)闽0302民初3935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02民初3935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太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49580U。
法定代表人:何友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苗,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海洋与渔业站办公楼2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7401352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自愿负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4.8元,减半收取计1427.4元,由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升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