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民终1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玉宁,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原审被告***,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上诉人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玉宁、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3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