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民终2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海洋与渔业站办公楼2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7401352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榕榕,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审被告:***,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上诉人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43元,减半收取6771.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祥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