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5民初38号
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东路天龙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69895837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省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桐城国际家居广场2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080241X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8元,减半收取2679元,由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