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0402行审110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开源路中段建开岗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19094L。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国防,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695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城管罚字(2019)第0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70000元及加处罚款7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平城管罚字(2019)第0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0000元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平顶山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城管罚字(2019)第0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70000元。
二、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