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恒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248号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叠嶂中路4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恒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民初32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蚌埠市,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汪澍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