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省恒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0054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安徽省恒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5)***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省恒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恒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36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