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民初2093号
原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法官助理 林东杰 书 记 员 李心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