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城县三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4023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凤锦路**。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霍城县三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霍城县清水河镇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城县三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霍城县三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增皓
审判员*棣
审判员段应忠
二O一九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