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民初2736号
原告:合肥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25900W(1-1)。
法定代表人:刘桂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君,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炯炀镇工业区合芜公路32.9KM处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7092419XN。
法定代表人:鲍习霞,总经理。
原告合肥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合肥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合肥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铮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洪丽